北京:降低PM2.5**納入立法
***訊 備受關注的《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(草案)》昨日在市人代會上進行審議。經歷了三輪修改后,條例將降低PM2.5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目標,**納入立法予以明確。市長王安順參加朝陽團的分組審議時表示,市政府會認真貫徹好即將出臺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,“嚴格執行好,我們的空氣環境一定會有所改善。”
領導“開玩笑”治污不力“提頭來見”
王安順指出,空氣污染問題是*大的民生問題,人民群眾迫切期待改善空氣和環境質量。“去年我代表北京市跟中央簽訂了責任狀,也立下了壯士斷腕的決心,如果空氣污染(控制目標)到2017年實現不了,領導說了既是句玩笑話,也是句分量很重的話,‘提頭來見’。”
他表示,政府將依據即將出臺的《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堅決依法行政,堅決治理違法違規行為,有了法規就必須按照法規來處理。“剛才也有代表提到,有些規定還不嚴格,我想我們把這個執行好,空氣質量一定會有改善。”另外,還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,全民參與。“治理空氣污染就得有一股狠勁。”
據了解,隨著大氣污染條例草案不斷地征求意見、修改完善,條例也從*初的96條“擴容”到目前的129條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稱,地方性立法經過如此多的“步驟”,在北京實屬少數。
北京大氣治污降低PM2.5是目標
條例新增規定,將降低PM2.5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目標,**納入立法。明確了北京大氣污染防治,應當以降低大氣中的細顆粒物濃度(PM2.5)為目標,堅持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污染物排放,嚴格排放標準,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,加快削減排放總量。
法規草案的一個重要特點,是法律責任的條款多,對條例中的若干事項設置了一一對應的罰則,占到法規草案總條款的1/3。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表示,設計這些條款的指導思想是要提高違法成本,即排污成本要高于治理成本,使排污者不敢排污,起到法懸人懼的作用。
針對目前“守法成本高,違法成本低”的怪圈,柳紀綱表示,市環保局通過初步測算,設定的處罰條款基本都高于治理成本。特別是對惡意違法、多次違法加大了處罰力度,規定了加倍處罰和上不封頂的處罰條款。
亮點
1 重污染天部分機動車停駛
條例草案明確,政府應當制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。
根據條例草案規定,當大氣受到嚴重污染,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**的緊急情況時,市政府應及時啟動應急方案,按照規定程序,利用媒體向社會發布空氣重污染的預警信息,并按照預警級別實施相應的應對措施。包括: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、部分機動車停駛、停止工地土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、停止露天燒烤、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停止戶外體育課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,以及提醒公眾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。
2 “排污權交易制”條款“復活”
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李小娟表示,曾因考慮“排污單位加快壓減污染物排放總量”需要而刪除的排污權交易制條款“復活”。草案中相關規定調整為:北京在嚴格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,實行排放總量削減計劃的前提下,按照有利于總量減少的原則,可以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辦法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。
3 禁區燒烤處罰不封頂
草案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政府劃定的禁止范圍內露天燒烤食品,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。違者將被處以單次*高兩萬元的罰款。受到罰款、沒收等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,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在上一次處罰金額基礎上加倍處罰。這意味著對于屢教不改者,則將面臨“加倍處罰不封頂”嚴懲。
4 八類地區“停車須熄火”
草案此次將8類特定地區納入須“停車超3分鐘熄火”區域,但并未設定違法罰則。
條例草案中規定,北京鼓勵環保駕駛,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。在學校、賓館商場、公園、辦公場所、社區、醫院的周邊和停車場等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地段,機動車駕駛員在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應當熄滅發動機。
追問
總量控制是否先核定環境容量?
專家稱環境容量是動態系統,可人為進行控制
市人大代表、環保部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認為,目前條例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思路,應該向環境容量的總量控制轉變。
他說,北京目前設定好了大氣質量的控制目標,就應該通過科學研究核定,比如要達到pm2.5下降25%的目標,主要的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允許的排放量是多少,在這個基礎上再定一個總量控制的削減目標。
他認為,目前的總量控制也不是錯誤的,“你怎么削減都是有利于環境的,但是要提高科學和精細化管理的話,就要從原則角度上來做一些調整。”
市環保局大氣處處長于建華表示,環境容量是個動態的系統,每天都有不同的容量,是客觀和自然的情況,而總量控制是人為能做到的。
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否適合北京?
專家稱排污權交易提高排污效率,降低減排成本
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表示,北京市必須在總量控制、盡快削減總量的前提下才能開展交易。北京市開展排污權交易必須按照*嚴格、*有利于污染物減排的方式進行。首先,要進行*嚴格的排污權分配,通過排污許可證的方式,向各排污單位下達逐年減少的排污權指標;**,與環評制度相結合;第三,實行減量化交易,即“買二用一”,企業必須購買2個單位的排污權才能獲得1個單位的排污權。
市人大代表、環境法專家王燦發說,為了提高排污的效率,從經濟手段讓效率*高,就有了排污權交易制度,這其實不是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,而是提高效益的一種方式。此外排污權交易制度可能會促使一些環保NGO來購買排污指標,但是這些NGO本身不產生污染,從而在總量上減少排污量。
市環保局法制處處長蘆建茹表示,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在排污總量減少的情況下,把減掉的一部分排污量用于更清潔或更綠色的產業,可以激勵排污成本低的企業發展,從整個社會來講,降低了減排的成本。
本版采寫/***記者蔣彥鑫鄧琦郭超馬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