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婦公廁居住煤氣中毒死亡 家屬起訴鎮政府未獲支持
2023-11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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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丈夫趕出家門后,無家可歸的李某到村里的公共廁所居住,卻因為煤氣中毒死亡,其丈夫及其女起訴公共廁所的管理方鎮政府,要求某鎮政府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共計37萬余元。近日,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、健康權、身體權糾紛,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李某系密云縣某村村民,從2011年開始,其夫康某經常對其進行打罵,并長期不讓其在家居住,后李某在村委會安排的房屋居住。康某經常到其住處鬧事。某日晚,無家可歸的李某到該村村委會對面的公共廁所居住。次日,密云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李某被發現在公共廁所死亡。經尸檢,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,不屬于刑事案件。李某的丈夫康某及其女高某將某鎮政府起訴至法院,認為因鎮政府未盡管理義務,致使廁所內的爐火熄滅,產生大量一氧化碳,且該廁所沒有通風設施,致使李某中毒死亡,要求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。
審理過程中,法院查明李某死亡地點位于密云縣某鎮某村村委會對面的公共廁所,該廁所于2005年由某村村委會負責建造,南北墻均有窗戶。2008年,該鎮政府雇傭保潔員負責該廁所的管理及清潔工作。冬季為防止廁所內的水管凍裂,保潔員在廁所內放置煤爐一個,并由其使用、管理該煤爐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: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到**保障義務,如其存在過錯,未盡到**保障義務,造成對他人人 身及財產權益損害的,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與經營性公共場所相比,公共廁所作為一種免費的公共場所,其開放性和公益性決定了其管理者所應盡的**保障義務范圍為一般的合理限度,進入該場所的參與人應對自身**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。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,被告鎮政府為防止公共廁所內水管破裂放置煤爐,并由保潔員負責該煤爐的管理工作,且該廁所的南北墻均有窗戶,具備了基本的通風條件,能夠保證公共廁所的**使用,盡到了一般合理限度內的**保障義務,被告對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。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知道長期滯留在放置煤爐的公共廁所內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,本應及時離開,但其仍長時間滯留,放任了損害結果的發生,本人應對其死亡后果承擔責任,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李某系密云縣某村村民,從2011年開始,其夫康某經常對其進行打罵,并長期不讓其在家居住,后李某在村委會安排的房屋居住。康某經常到其住處鬧事。某日晚,無家可歸的李某到該村村委會對面的公共廁所居住。次日,密云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李某被發現在公共廁所死亡。經尸檢,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,不屬于刑事案件。李某的丈夫康某及其女高某將某鎮政府起訴至法院,認為因鎮政府未盡管理義務,致使廁所內的爐火熄滅,產生大量一氧化碳,且該廁所沒有通風設施,致使李某中毒死亡,要求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。
審理過程中,法院查明李某死亡地點位于密云縣某鎮某村村委會對面的公共廁所,該廁所于2005年由某村村委會負責建造,南北墻均有窗戶。2008年,該鎮政府雇傭保潔員負責該廁所的管理及清潔工作。冬季為防止廁所內的水管凍裂,保潔員在廁所內放置煤爐一個,并由其使用、管理該煤爐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: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到**保障義務,如其存在過錯,未盡到**保障義務,造成對他人人 身及財產權益損害的,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與經營性公共場所相比,公共廁所作為一種免費的公共場所,其開放性和公益性決定了其管理者所應盡的**保障義務范圍為一般的合理限度,進入該場所的參與人應對自身**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。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,被告鎮政府為防止公共廁所內水管破裂放置煤爐,并由保潔員負責該煤爐的管理工作,且該廁所的南北墻均有窗戶,具備了基本的通風條件,能夠保證公共廁所的**使用,盡到了一般合理限度內的**保障義務,被告對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。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知道長期滯留在放置煤爐的公共廁所內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,本應及時離開,但其仍長時間滯留,放任了損害結果的發生,本人應對其死亡后果承擔責任,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